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羽軒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楊偉毓 律師 林祐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聲明狀載明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上訴;其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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