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19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前列四人共同兼法定代理己○○人
一、①債務人戊○○、乙○○、丙○○、丁○○應於被繼承人李宗宸即 李全興 財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②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