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志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附表編號⑴所竊物品欄「藍色折疊式腳踏車1輛」補充為「藍色折疊式腳踏車1輛(價值新臺幣【下同】2,00
0元)。
(二)附表編號⑵所竊物品欄「CITYRNGER藍色電動車1輛」補充為「CITYRNGER藍色電動車1輛(價值1萬5千元)。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二)均成立累犯,並均予加重:
1.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16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824號判處有期徒5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高雄地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197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00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高雄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與其前案所應執行殘刑11月14日接續執行,於104年7月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於同年10月4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
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犯行遭科處刑責並執行完畢,卻未能謹慎守法,於執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之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汲取教訓,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仍屬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就被告本件所犯
5次竊盜犯行,本院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且除前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先前另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上揭各次犯行竊取財物之價值、所受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接近、手法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如附件附表編號⑴、⑶之犯行所竊得之系爭財物,係均屬本案之犯罪所得,雖經被告於警詢時均供稱忘記棄置何處等語,然卷內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所述為真或系爭物品業已滅失,且系爭物品均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吳昇瑜 及告訴人 張櫻鏽 ,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項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就如附件附表編號⑵、⑷、⑸之犯行所竊得之系爭財物,固均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分別發還告訴人 翁瑞辰 、 楊鳴和 、 劉庭瑄 領回乙情,已如前述,該犯罪所得既已分別發還前揭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宣告刑及沒收)│├──┼─────┼──────────────────────┤│1│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編號⑴│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折疊式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⑵│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編號⑶│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CITYRNGER藍色電動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⑷│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附件附表│蘇志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385號被告蘇志成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志成因欠缺代步工具,見如附表所示之腳踏車未上鎖或機車、電動車鑰匙未拔,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吳昇瑜之腳踏車、翁瑞辰、楊鳴和、劉庭瑄之機車與張櫻鏽之電動車得逞。嗣經警方據報循線查獲。
二、案經翁瑞辰、張櫻鏽、楊鳴和、劉庭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蘇志成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吳昇瑜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告訴人翁瑞辰、張櫻鏽、楊鳴和、劉庭瑄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且有附表編號⑵、⑷、⑸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3份與照片28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5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另被告於本案之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檢察官鍾仁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竊物品│被害人│是否尋獲│├──┼───────┼──────────┼───────┼────┼────┤│⑴│108年11月20日│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藍色折疊式腳踏│吳昇瑜│否│││0時28分許│681號前│車0輛│││├──┼───────┼──────────┼───────┼────┼────┤│⑵│108年11月20日│楠梓區大學東路288│車號000-0000號│翁瑞辰│是│││14時11分許│號前│普通重機車1輛│││├──┼───────┼──────────┼───────┼────┼────┤│⑶│108年11月27日│楠梓區藍田路288號│CITYRNGER藍色│張櫻鏽│否│││14時29分許│家樂福大賣場前方廣場│電動車1輛││││││編號第265號機車停│││││││車格││││├──┼───────┼──────────┼───────┼────┼────┤│⑷│108年12月19日│楠梓區大學六十街166│車號000-0000號│楊鳴和│是│││12時許│號工地旁│普通重機車1輛│││├──┼───────┼──────────┼───────┼────┼────┤│⑸│108年12月25日│楠梓區大學南路高雄大│車號000-0000號│劉庭瑄│是│││12時許│學管理學院前公車站牌│普通重機車1輛││││││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