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銘修因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蔡銘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其中如附表編號54所示之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同年9月30日確定在案;而本院所為如附表編號54所示之判決,係為本件附表所示之案件中最後事實審理諭知罪刑之法院,則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如受刑人所犯之罪所處之刑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復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自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始得併合處罰之,先予敘明。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著有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可資為參)。又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著有109年度臺抗字第1418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足資為參)。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54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經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11至53所示之43罪,則經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再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即彰院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判決、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
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10年1月21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54所示之11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另如附表編號11至53所示之43罪所處之刑則均為得易科罰金,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查,本件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54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乙節,此有受刑人109年11月23日所提出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按(見執聲卷第3頁);茲聲請人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1、53所示之52罪均為偽造文書案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2、54所示之罪分為詐欺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罪質、罪名略有不同,以及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手段、情節等一切具體情狀,爰依前揭說明,在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揭示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53所示之43罪,原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10、54所示之11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以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11日│103年6月20日│104年10月16日│105年2月1日│105年2月4日│105年4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7│8│9│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1日、│106年8月15日│105、106年間│106年9月28日、│103年7月30日│103年8月5日│││同年月3日、同年│││同年月29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8│││10月1日、同年10│││││日、同年月15日、│││月9日│││││同年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3│14│15│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6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2月2日│104年2月13日│104年3月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9│20│21│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23日│104年3月25日│104年4月2日│104年4月8日│104年5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25│26│27│28│29│3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6月24日│104年7月3日│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29日│104年7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31│32│33│34│35│3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8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5日│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2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37│38│39│40│41│4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20日│104年12月1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43│44│45│46│47│4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25日│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7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49│50│51│52│53│5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28日│105年5月17日│105年9月13日│106年11月6日│107年1月7日、││││││││同年月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7年度原訴字第││事實││7號│7號│7號│7號│7號│8號││審├──┼────────┼────────┼────────┼────────┼────────┼────────┤││判決│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9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8年度訴字第45│107年度原訴字第││確定││7號│7號│7號│7號│7號│8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53所示之53罪,經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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