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方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