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