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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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附表┌─────────┬────────┬────────┬────────┬────────┬────────┐│編號│01│02│03│04│0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又15│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日│││├─────────┼────────┼────────┼────────┼────────┼────────┤│犯罪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8月5日│96年8月5日│96年9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4099號│字第4099號│字第4384號│字第4384號│第226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訴字││││第944號│第944號│第1408號│第1408號│第1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97年2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訴字││││第944號│第944號│第1408號│第1408號│第168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97年1月14日│97年1月14日│97年3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01至0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9號裁定,定應│附表編號05至10所│││執行有期徒刑2年│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06│07│08│09│10│├─────────┼────────┼────────┼────────┼────────┼────────┤│罪名│搶奪│搶奪│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5日│96年9月25日│96年9月24日│96年9月25日│96年9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64號│第22664號│第22664號│第22664號│第226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97年2月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第168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05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竊盜│妨害公務│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自96年2月27日採│自96年3月5日採│自96年3月19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尿時回溯96小時內│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某時│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第23274號│第23274號│字第6434號│字第6434號│字第643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第715號│第715號│第172號│第172號│第1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97年3月21日│97年3月21日│97年3月2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易字││││第364號│第364號│第172號│第172號│第172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97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97年4月14日│├───┴─────┼────────┴────────┼────────┴────────┴────────┤│備註│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715號判決,│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19│2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24日│96年9月24日│96年8月中旬某日│96年7月上旬某日│96年8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5419號│字第5419號│第22664號│第27358號;併案│第27642號、第276││││││:同署97年度偵字│99號││││││第19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第70號│第70號│第1688號│第885號│第8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8日│97年3月28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28日│9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第70號│第70號│第1688號│第885號│第850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8日│97年7月17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附表編號20至24所│││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0號判決,定│--│--│示之罪,經臺灣桃│││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21│22│23│24│25│├─────────┼────────┼────────┼────────┼────────┼────────┤│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竊盜│未經許可製造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8月30日│96年9月10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642號、第276│第27642號、第276│第27642號、第276│第27642號、第276│第22664號│││99號│99號│99號│9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850號│第850號│第850號│第850號│第21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9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850號│第850號│第850號│第850號│第2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97年9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20至2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