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蔡美華 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01元,應徵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