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黃英中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銀行中山分行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見本件民事起訴【補】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