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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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人 陳氏二 相對人 謝明祥 即同愛印刷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謝銘祥 即同愛印刷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謝明祥即同愛印刷社」誤載為「相對人謝銘祥即同愛印刷社」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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