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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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湞皓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被告與告訴人進行和解磋商,而變更本案原來辯論之基礎,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4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