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元 相對人 林家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家溱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街○○○巷○○○○號寄送,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聲請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9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退件信封(以上均影本)為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然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上述戶籍地址,或系空戶設籍無人居住,經該局函覆於現場訪查時該址無人應門且大門深鎖,無法訪查該址居住狀況,此有該局民國105年12月2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50055296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