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號112年度易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東
陳重皓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4號、第3017號、第3018號、第323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93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訂民國112年6月9日9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2年6月17日9時29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案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關於犯罪所得計算甚為繁雜,被害人數眾多,且部分犯罪所得涉及農產品的數量比對,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