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2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代理人 鄭柏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鍾沂芯 、 李彥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2月8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452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