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卓政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1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4萬元整,約定於100年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9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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