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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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祝
李紋倩
張瑋倫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佳鴻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志祝、李紋倩、張瑋倫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宣判,茲因告訴人 李睿群 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4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