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7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彭蜀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