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稘順 即 邱天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