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廖瑞墻
廖林玉花 共同非訟代理人 廖瓔洳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依法應徵收聲請費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