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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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享通 、 劉瑞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劉瑞禎請求?(債務人劉瑞禎設籍美濃戶政事務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因住所不明,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承上,如僅對債務人傅享通請求,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傅享通應於繼承第三人 傅彥中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四、債務人傅享通、劉瑞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