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