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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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廖年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11月9日。⑵民國102年5月7日。
(二)權利種類:⑴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
(四)⑴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8日至民國145年11月7日止。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5月5日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⑵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⒍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廖年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張廖年峰於⑴民國95年11月10日⑵民國102年5月8向聲請人借款⑴3,600,000⑵1,2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15年11月10日⑵民國122年5月8日;⑶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5年11月10日⑵民國105年11月8日⑶民國105年11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46,00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福星││754│3,485.62│10000分之25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37│臺中市太平區福│主要用途:住宅、│一層:52.78│陽台:5.56│全部││││星段754地號│梯間、水箱│二層:50.13│平台:4.37││││├───────┤主要建材:鋼筋混│三層:50.13│花台:0.45│││││臺中市太平區太│凝土造│突出物一層││││││平三街189巷9號│層數:3層│:5.80││││││││突出物二層││││││││:3.42││││││││合計:162.26│││├─┴──┴───────┴────────┴──────┴─────┴────┤│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978.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