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