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許啟松 上訴人 婁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3,750元(即原判決命上訴人共同給付被上訴人超過700,450元部分:2,224,200元-700,450元=1,52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