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附民原告 蔡雅惠 附民被告 王玉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法官翁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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