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蘇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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