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告 王美蕙
被告 翁快
訴訟代理人 陳淑珠
被告 井上淑子 住東京都新宿區百人町 四丁目 7番中山 麗子 住東京都豊島區要町一丁目19番地 江秀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周 翁秀蘭
翁登科 (ENG,TENG-KO)
訴訟代理人 江麗華
前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洲
被告 方曦平
訴訟代理人 葉書豪 律師
莊棣為 律師
被告 翁永炎
翁 王素蓮
翁 陳華
陳 翁寶貝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被告 翁金鳳
翁 聰明
翁淑晴 (LAW,ONGSUE-CHING)
訴訟代理人 陳再興
被告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告 翁素莉 (SULEELASUKKAT)
訴訟代理人 李文勝
被告 盧罔市
鄧福志 住○○市○○區○○路0段000號 鄧福源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陳鄧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
前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
複代理人 簡剛彥 律師(已解除委任)
張軒豪 律師(已解除委任)
張凱欽 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告 陳俊義
張 陳碧珠
兼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嬪
被告李 陳淑媛
樓之 2
前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 律師
被告林 佳興
被告 翁濬杰
林 翁遼
林 翁全
林 照品
沈林 和英
翁伯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翁伯仁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兼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伯義
被告 翁春生
訴訟代理人 翁文杉
被告翁 朱美玉
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江德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邱清揚 律師
被告 臺北市
管理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許文娟
法定代理人 許啟松
訴訟代理人 黃彥凱
被告 賴俊廷
桃園市
管理人桃園市政府 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
訴訟代理人 郭怡君
被告 莊蓮嬌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 翁快應 就被繼承人 翁萬居 所遺如附表一之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 林佳興 、 林翁全 、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 英應 就被繼承人 翁芋粿 所遺如附表一之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 翁呆塗 所遺如附表一之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朱立偉律師即 翁高蕋之 遺產管理人、翁永泓、翁永璋、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翁美惠、翁高春、翁永炎、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翁麗卿、高金昌、高立穎、高翌瑄、翁麗珠、翁麗雲、 翁王素蓮 、翁永賢、翁淑芬、翁淑芳、翁天富、翁天發、高志宏、吳美玲、高邦惟、高筠棠、高淑惠、黃高淑蓉、高淑玲、高淑芳、 蔡高純玲 、翁金枝、翁進昌、 翁陳華 、 陳翁寶貝 、翁月琴、李翁月娥應就被繼承人 翁深淵 所遺如附表一之5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翁高素、林佳興、林翁全、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 沈林和英 、陳俊義、陳信明、陳信通、 張陳碧珠 、 李陳淑媛 、陳淑嬪、翁順德、李淑妃律師即 陳家和之 遺產管理人、陳惠玲、陳惠珍、陳惠美、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 翁傳芳 所遺如附表一之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翁勝雄、蔡讚人、蔡慶銘、曾宏成、曾幸惠、曾妙惠、曾炯旺、蔡瓊華、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 翁朱美玉 、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 翁竭力 所遺如附表一之7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黃榕川、陳榕堃、陳建丞應就被繼承人 翁魁 所遺如附表一之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應就其被繼承人 翁井 所遺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 翁添 所遺如附表一之1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 中山光正 、井上淑子、 中山麗子 應就其被繼承人中山 理惠子 所遺如附表一之1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葉明智、葉青萍應就其被繼承人 翁碧秀 所遺如附表一之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如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之土地,應各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上開附表所示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配之。
十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之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名、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翁萬居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萬居所遺如附表一之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翁芋粿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芋粿所遺如附表一之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 翁喜木 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喜木所遺如附表一之3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翁呆塗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呆塗所遺如附表一之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翁深淵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深淵所遺如附表一之5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翁傳芳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傳芳所遺如附表一之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翁竭力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竭力所遺如附表一之7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翁魁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翁魁所遺如附表一之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翁井全體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翁井所遺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㈩被告翁添全體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 翁添所 遺如附表一之1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如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之土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同上附表所示兩造就該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嗣因 查悉渠 等之部分被繼承人陸續辦妥繼承登記、或部分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或有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事,故原告迭經變更、追加後,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翁快應就被繼承人翁萬居所遺如附表一之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林佳興、林翁全、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沈林 和英應 就被繼承人翁芋粿所遺如附表一之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翁呆塗所遺如附表一之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朱立偉律師即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翁永泓、翁永璋、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翁美惠、翁高春、翁永炎、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翁麗卿、高金昌、高立穎、 高翌宣 、翁麗珠、翁麗雲、翁王素蓮、翁永賢、翁淑芬、翁淑芳、翁天富、翁天發、高志宏、吳美玲、高邦惟、高筠棠、高淑惠、黃高淑蓉、高淑玲、高淑芳、蔡高純玲、翁金枝、翁進昌、翁陳華、陳翁寶貝、翁月琴、李翁月娥應就被繼承人翁深淵所遺如附表一之5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翁高素、林佳興、林翁全、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沈林和英、陳俊義、陳信明、陳信通、張陳碧珠、李陳淑媛、陳淑嬪、翁順德、李淑妃律師即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陳惠玲、陳惠珍、陳惠美、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翁傳芳所遺如附表一之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翁勝雄、蔡讚人、蔡慶銘、曾宏成、曾幸惠、曾妙惠、曾炯旺、蔡瓊華、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翁竭力所遺如附表一之7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黃榕川、陳榕堃、陳建丞應就被繼承人翁魁所遺如附表一之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應就其被繼承人翁井所遺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翁添所遺如附表一之1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㈩被告中山光正、井上淑子、中山麗子應就其被繼承人 中山理惠子 所遺如附表一之1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葉明智、葉青萍應就其被繼承人翁碧秀所遺如附表一之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之土地,應各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之。並各修正附表如本判決所示,核與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法第262條第1、2、4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後,被告翁高蕋(翁深淵之繼承人)於112年6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翁永泓、翁永璋、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翁美惠均拋棄繼承,原告聲請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選任朱立偉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聲明由其承受訴訟,應予准許。被告 翁永松 於112年9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原告於113年2月26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被告 蔡婉如 於112年7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宏成、曾炯旺、曾幸惠、曾妙惠,原告於113年2月27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又被告 翁碧蘭 於112年5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游象家、 游象正 、 游淑娥 、 游淑美 、 游淑滿 、 游淑敏 (下稱游象家等6人),原告於113年2月26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經原告申領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查得游象家等6人已於112年11月23日辦妥被繼承人翁碧蘭遺產,由被告游象家一人分割繼承登記,則除被告游象家以外之游象正、游淑娥、游淑美、游淑滿、游淑敏,無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故聲請撤回就已聲明承受訴訟之游象正、游淑娥、游淑美、游淑滿、游淑敏之起訴。被告 翁金德 於113年7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原告於113年8月23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另被告翁碧秀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明智、葉青萍(見本院卷六第253至255頁),原告於114年1月17日具狀聲明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六第257頁);經核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翁快、中山光正、井上淑子、中山麗子、江秀玲、黃坤
興、黃惠珠、高文成、高文英、陳啓祥、陳啓宏、 周翁秀蘭
、翁春美、翁月娥、翁財利、翁萬寶、翁志松、翁明勇、翁
登科、翁家琳、翁淑美、翁玉竹、張白梅、陳慈生、陳以謙
、黃衍翔、黃星詠(原名黃怡婷)、黃秋燕、黃秋琴、蔡羽
喬、蔡方盈、黃子珍、吳秉鴻、吳宗憲、陳遊來、域成股份
有限公司、方曦平、翁永炎、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翁
麗卿、高金昌、高立穎、高翌瑄、翁麗珠、翁麗雲、翁王素
蓮、翁永賢、翁永泓、翁淑芬、翁淑芳、翁天富、翁天發、
高志宏、吳美玲、高邦惟、高筠棠、高淑惠、黃高淑蓉、翁
永璋、高淑玲、高淑芳、蔡翁純玲、翁金枝、翁進昌、翁陳
華、陳翁寶貝、翁月琴、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
、翁美惠、翁高春、劉山貴、翁榮一(原名:翁榮聰)、翁
聰安、 翁聰明 、翁振榮、翁淑貞、翁淑慧、翁淑晴、劉南婷
、商曉玲、杜文清、周靖芸、林浩溢、翁騰輝、翁騰煌、翁
騰玉、翁騰碧、翁騰勝、游象家、翁碧桂、葉明智、葉青萍
、翁碧花、翁碧枝、翁高素、任增成、李育欣、翁淑琴、陳
柏勛、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翁素莉、盧罔市、陳俊義、陳信明、陳信通、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陳淑嬪、林佳興、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
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林翁
全、翁寶色、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沈
林和英、翁勝雄、翁碧雲、翁春生、翁朱美玉、翁靜華、翁
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
、翁玉梅、蔡讚人、蔡慶銘、曾宏成、曾炯旺、曾幸惠、曾
妙惠、蔡瓊華、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黃榕川、
陳榕堃、陳建丞、商國雄、翁永勇、江德煌、江典遠、臺北
市、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俊廷、莊蓮嬌、廖文彬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同小段323-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2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同小段324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3所示翁深淵等人共有,同小段32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4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同小段327-2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5所示翁素莉等人共有,同小段355-5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6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同小段372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7所示翁傳芳等人共有,同小段374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8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同小段375-3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9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同小段375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0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同小段355-3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1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同小段35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2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同小段374-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3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同小段37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4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以上14筆土地,以下分別逕稱地號),有上開1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籍謄本為證。355-1、374-1、37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下稱系爭道路用地),321-4、323-1、324、325-1、327-2、355-5、372、374、375-3地號與355-3、375地號土地均為第三種住宅用地,位在系爭道路用地兩側。系爭道路用地355-1地號土地上無建物登記,無建物套繪管制,尚無依法不能分割之限制。
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倘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得處分該死亡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其他共有人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請求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共有人翁萬居、翁芋粿、翁呆塗、翁深淵、翁傳芳、翁竭力、翁魁、翁井、翁添、中山理惠子、翁碧秀(下稱翁萬居等11人)已死亡,依序如附表一之1、一之2、一之4、一之5、一之6、一之7、一之8、一之9、一之10、一之11、一之12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土地)均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共有人翁萬居等11人之繼承人辦理系爭遺產土地之繼承登記。
㈢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之第三種住宅用地及道路用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共有人間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又共有人數多,無法協議分割,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㈣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命為適當之分配;又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斟酌全體共有人之聲明及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況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其分配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再者,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法定空地)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系爭土地共14筆,面積和3,218平方公尺,各筆共有人多且不盡相同,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取得各筆土地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不易,各筆土地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面積小,形成畸零地,有礙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審酌系爭共有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並衡諸公平原則等一切因素,可認系爭土地之分割,若採原物分割,顯有困難且非妥適,請准予各筆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筆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㈤並聲明:
⒈被告翁快應就被繼承人翁萬居所遺如附表一之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⒉被告林佳興、林翁全、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沈林和英應就被繼承人翁芋粿所遺如附表一之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⒊被告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翁呆塗所遺如附表一之4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⒋被告朱立偉律師即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翁永泓、翁永璋、翁金鳳、翁碧蓮、翁美連、翁畇嫻、翁美惠、翁高春、翁永炎、高美嬌、翁維志、翁維辰、翁麗卿、高金昌、高立穎、高翌瑄、翁麗珠、翁麗雲、翁王素蓮、翁永賢、翁淑芬、翁淑芳、翁天富、翁天發、高志宏、吳美玲、高邦惟、高筠棠、高淑惠、黃高淑蓉、高淑玲、高淑芳、蔡高純玲、翁金枝、翁進昌、翁陳華、陳翁寶貝、翁月琴、李翁月娥應就被繼承人翁深淵所遺如附表一之5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⒌被告翁高素、林佳興、林翁全、廖好、林育成、林明瑩、林明慧、林照品、沈林和英、陳俊義、陳信明、陳信通、張陳碧珠、李陳淑媛、陳淑嬪、翁順德、李淑妃律師即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陳惠玲、陳惠珍、陳惠美、翁濬杰、翁家芃、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千代、翁寶色應就被繼承人翁傳芳所遺如附表一之6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⒍被告翁勝雄、蔡讚人、蔡慶銘、曾宏成、曾幸惠、曾妙惠、曾炯旺、蔡瓊華、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翁竭力所遺如附表一之7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⒎被告黃榕川、陳榕堃、陳建丞應就被繼承人翁魁所遺如附表一之8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⒏被告翁賊、翁伯濟、翁伯義、翁伯仁、翁碧雲、翁春生應就其被繼承人翁井所遺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⒐被告翁朱美玉、翁靜華、翁靜如、翁靜芬、翁文貴、翁啓東、翁菜、陳翁碧蓮、翁美玉、翁玉梅應就被繼承人翁添所遺如附表一之10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⒑被告中山光正、井上淑子、中山麗子應就其被繼承人中山理惠子所遺如附表一之11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⒒被告葉明智、葉青萍應就其被繼承人翁碧秀所遺如附表一之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⒓如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之土地,應各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系爭355-1地號土地,本市市有持分為16/140,屬公共設施用地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及內政部103年1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100號函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應留供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又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規定,355-1地號土地既屬道路用地,應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土地,且該地公有權利範圍已達55%(國有、臺北市有及桃園市有),如予變價分割將加重政府再予徵收、購置之財政負擔,且嚴重危害公地優先公用之公益原則,已違反都市計畫法及民法規定,原告請求變價分割為無理由。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坤興、黃惠珠、陳啓祥、黃衍翔、黃秋琴、蔡方盈、黃子珍、翁淑琴、翁勝雄、陳信通、張陳碧珠、李陳淑媛、陳淑嬪、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碧雲、蔡讚人、蔡慶銘、翁伯濟、翁伯仁、翁伯義、翁春生、臺北市、中華民國、翁淑貞:
均同意變價分割。
㈢被告吳秉鴻:
伊所有5筆土地,目前上面都是墳墓,可能會影響變價的金額,希望繼續維持兩造共有。
㈣被告陳遊來:
同意變價分割,但是要用合理的價格。
㈤被告施智強:
伊共有3筆(375、375-1、375-3地號)土地,應該分開變價,如果變賣的價格太低,也會考慮優先購買。希望變價分割,但因每筆土地的狀況不同,故希望能分開拍賣。
㈥被告盧春、盧罔市:
伊等共有327-2地號,是道路用地,不希望變價分割且維持共有,因為該筆土地緊臨伊等其他的土地,暫時還不想變動。
㈦被告盧連成、鄧福志、鄧福源、陳鄧霞、鄧美珠、鄧楀安、許衍長、許衍正、許淑禎、許淑美、曾景煌、巫勝安、徐豐明:
伊等共有的327-2地號土地,同意變價分割。
㈧被告翁順德、陳惠玲、陳惠珍、陳惠美:
同意變價分割,繼承登記部分已先辦妥繼承登記。
㈨被告翁春美、翁淑美:
對於分割與否沒有意見。
㈩被告翁萬寶:
不同意分割。
被告李育欣、陳柏勛:
被告李育欣(以下逕稱其名)所有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建物建號為00000-000,坐落本件324地號土地。被告李育欣所有之房屋於土地若遭變價拍賣後,縱有優先承買權,亦無資力購買土地,然所有之上開房屋將成為無土地產權,恐遭要求繳納地租,甚至拆屋還地,致被告李育欣及子女將流落街頭。且變價分割後,被告李育欣僅能拿回低於市價之價金,無法在高房價下再購買其他房屋居住,有違憲法所保障居住權。因早期建物登記謄本時不納入平台、陽台、屋簷、雨遮等,因此李育欣請求將持有之建物納入平台、陽台、屋簷、雨遮及增建物後之建築基地獨立分割予被告李育欣、陳柏勛,不納入變價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進行變價拍賣。李育欣請求將本人土地持分全部納入持有建物納入平台、陽台、屋簷、雨遮及增建物後之建築基地獨立分割出來的地號中。被告李育欣為被告陳柏勛(以下逕稱其名)之母,因此被告陳柏勛希望能將其土地持分全部納入李育欣持有建物納入平台、陽台、屋簷、雨遮及增建物後之建築基地獨立分割出來的地號中。若上開房屋占用部分超過被告李育欣、陳柏勛應有部分,則亦有意願就其餘變價分割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被告李淑妃律師即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
同意分割共有物。但不同意分割後仍維持共有,倘若有其他共有人願意以公允價格購買取得被告潛在應有部分,同意以取得補償價金之方式分割共有物。
被告翁明祥、翁明仁、翁啟二、翁玉英(下稱翁明祥等四人):
⒈臺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現為被告翁明祥、翁明仁、翁啟二共有使用中,而翁明祥等四人希望就4號1樓房屋座落於324地號土地之部分為原物分割。原告係於101年4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取得324地號之土地持分所有權(而本案之其他土地也是陸續以買賣關係取得),距本案提起已近10年,10年來從未見原告就被告等及其他於324地號土地上有房屋之住戶表示該等房屋為無權占有或主張權利,但上開4戶房屋早已存在數十年之久,對於原告而言被告等就系爭房屋是否有權使用系爭土地根本不在乎,原告所在乎者僅係土地日後開發之龐大利益,但對被告等之權益損害甚大。而原告稱可另由司法途徑保障其權益,顯增加法律爭議由被告等面對,反而將原物分割予翁明祥等四人,應只生找補問題,反有益爭議之解決,故原告之抗辯顯然無理由。
⒉並提出分割方案如下:
⑴324地號土地全部由翁明祥等四人取得並維持共有,並以金錢按應有部分比例補償其他共有人。
⑵依附圖1-1所示,324地號土地黃線左側部分(約291.25平方公尺),由翁明祥等四人取得並維持共有,並以金錢按應有部分比例補償其他共有人。黃線右側部分(約301.75平方公尺)由同案李育欣、陳柏勛取得或同意就該部分變價分割。
被告朱立偉律師即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
兩造共有之324地號土地共有人數眾多,無從期待兩造後續得行有效聯繫,溝通協調該土地之使用方法,難認分割由全體共有人分別共有或繼續維持共有狀態符合兩造最大利益。為避免未來法律關係複雜,考量兩造最大經濟利益,應就該土地之全部為變價分割,由共有人依其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以符合公平原則。被告同意變價分割共有物,由兩造就該土地賣得之價金,各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惟倘若有其他共有人願意以公允價格購買取得被告潛在應有部分,被告同意以取得補償價金之方式分割共有物。
三、原告主張321-4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323-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2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324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3所示翁深淵等人共有,32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4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327-2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5所示翁素莉等人共有,355-5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6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372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7所示翁傳芳等人共有,374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8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375-3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9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375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0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355-3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1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35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2所示翁萬居等人共有,374-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3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375-1地號土地為附表二之14所示翁芋粿等人共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四第301至689頁)。另原告主張系爭355-1、374-1、37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321-4、323-1、324、325-1、327-2、355-5、372、374、375-3地號與355-3、375地號土地均為第三種住宅用地,皆位在前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兩側,業據提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騰本為證(參見店司補卷第239至241頁),均堪認屬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11項請求翁萬居等11人之繼承人就系爭
遺產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無理由?
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參照)。
⒉經查,系爭遺產土地之共有人翁萬居等11人已死亡,其等如主文欄第1項至11項所示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01-689頁)。故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併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請求如主文欄第1至11項所示被告,應各就渠等被繼承翁萬居等11人所有就系爭遺產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
㈡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以何為當?
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判決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系爭土地現況為部分有地上物座落、部分為空地、部分屬道路用地,以8米寬之福興路95巷為主要處入道路,355-1、374-1、375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福興路95巷),系爭土地以此計畫道路為界,北側土地為一緩坡地形,並有建物座落其上,門牌有福興路95巷3、3-1、3-2、4、5號等,經查詢部分土地屬山坡地範圍、部分屬地質敏感區範圍,北側並緊鄰景美第五號公墓,355-3、375地號位於道路用地(福興路95巷)南側,地勢較為平坦,有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勘查結論、現場照片可參(見估價報告書第8頁、第70至74頁)。
⑵系爭土地中,除324地號土地上有登記臺北市○○區○○路00巷0號(00000-000建號)建號建物(見本院卷三第395頁,下稱系爭3號建物),未經保存登記之福興路95巷4號建物(下稱系爭4號建物)、同巷第3-1、3-2及5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並無登記建物,此為兩造所未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佐(參見店司補卷第51至237頁、估價報告書)。系爭407、409、414、454、462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另系爭355-1、374-1、37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有都發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證。被告桃園市雖主張355-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依其使用目的不得分割,惟經本院函詢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覆以:「依本所地籍登記資料所載,旨揭土地上無建物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資訊e點通建物套繪圖查詢結果,該筆土地無建築套繪管制,爰尚無依法不得分割之限制...」,有該所112年7月21日北市古地測字第1127009858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5頁)。兩造間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適宜分割之情事,被告桃園市亦未舉證有何法令上或使用上不得分割之限制,其所辯尚難採信。
⑶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割顯有困難,當依社會一般觀念加以認定,除法律限制分割(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區域計畫法劃定耕地細分之限制)外,尚應評估共有物分割後各部分性質上難以利用或價值有相當減損,例如共有人如按應有部分分配所獲配之共有物極少,致難以利用之事實上困難在內。經查:系爭土地除324、325-1、323-1、321-4、372、374號土地上,有被告李育欣所有之系爭3號建物、被告翁明祥、翁明仁、 翁起二 共有之未經保存登記系爭4號建物、及不詳之人所有未經保存登記3-1、3-2、5號建物(納稅義務人分別為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周易梅芳 、 陳培庭 ,參見本院卷七第72頁),其餘土地上並無建物。系爭321-4號土地面積為131平方公尺,系爭323-1號土地面積109平方公尺,系爭324號土地面積593平方公尺,系爭325-1號土地面積141平方公尺,系爭327-2號土地面積為101平方公尺,系爭355-5號土地面積306平方公尺,系爭372號土地面積237平方公尺,系爭374號土地面積671平方公尺,系爭375-3號土地面積72平方公尺、系爭375號土地面積266平方公尺、系爭355-3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系爭355-1號土地面積338平方公尺、系爭374-1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系爭375-1號土地面積180平方公尺,各共有人及應有部分詳附表編號二之1至二之14所示,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足見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達十餘人至百餘人以上,共有人數眾多,且僅有部分共有人相同,並無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達半數以上同意將全部土地合併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自無從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僅得採取個別分割。且法院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倘採原物分配與變賣價金分配分割方法併用時,必須全體共有人均分配部分原物及變賣部分原物後賣得之價金,始符法律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雖被告李育欣、陳柏勛主張將系爭324地號土地中,門牌號碼福興路95巷3號房屋座落之部分分配予被告李育欣、陳柏勛,其餘部分則變價分割;及被告翁明祥等四人主張將324地號土地分別分割為A、B兩部分如附件圖1-1方案所示(參見本院卷五第411頁),由被告翁明祥等四人取得左側部分維持共有,右側部分由被告李育欣取得或變價分割,惟本院並不能採用將系爭324地號土地之部分分割予部分共有人,再將其餘土地變價後分配予其他未取得土地之部分共有人之分割方式,否則顯與上開規定有違;故渠等主張上開二方案均不可採。另被告翁明祥等四人主張將324地號土地分別分割為左、右兩部分,由被告翁明祥等四人取得左部分維持共有,由被告李育欣取得右部分,再由被告翁明祥等四人與被告李育欣補償其餘共有人,然被告李育欣已自述無資力補償其餘共有人,且此方案並未為被告李育欣同意,自難認可取。再被告翁明祥等四人主張將系爭324號土地應有部分全數分歸予伊等共由,由伊等以金錢補償予其餘未受分配共有人之分割方案,此違反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之原則,且無因共有人之利益應維持共有之情形,況被告翁明祥等四人亦無提出具體補償方案,其主張亦難認可採。
⑷系爭土地個別共有人數甚多,如各按原物分割而為細分,將使土地筆數增加,徒增將來土地管理利用須再為協議之困難,不符合現今社會經濟及都市發展效用,亦降低土地利用價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參以變價分割係賦與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公平受價金分配之權利;其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之方式,有機會使系爭土地市場價值極大化,亦即系爭土地若值高價,則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共有人如有意取得該土地時,亦得於共有物變價分配之執行程序出價參與標買,倘拍定之買受人非共有人時,其亦享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購之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參照),於各共有人之權益,並無不利。且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應比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並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或以原物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抑或仍維持共有,更能符合系爭土地之性質、價值、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且被告黃坤興、黃惠珠、陳啓祥、黃衍翔、黃秋琴、蔡方盈、黃子珍、翁淑琴、翁勝雄、陳信通、張陳碧珠、李陳淑媛、陳淑嬪、林明烽、林大勝、林幸蓉、林翁通、林翁遼、林宏逵、翁碧雲、蔡讚人、蔡慶銘、翁伯濟、翁伯仁、翁伯義、翁春生、臺北市、中華民國、陳遊來、施智強、盧連成、鄧福志、鄧福源、陳鄧霞、鄧美珠、鄧楀安、許衍長、許衍正、許淑禎、許淑美、曾景煌、巫勝安、徐豐明、翁順德、陳惠玲、陳惠珍、陳惠美、李淑妃律師即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朱立偉律師即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均同意就系爭土地採取變價分割方式,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是本院斟酌上情,認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如採原物分割,恐將造成土地細分,影響整體開發,同時為避免採原物分割時,僅有少數共有人取得土地而得享有土地開發利益,並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利用現況、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公平利益,認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有助於維持系爭土地之完整,同時使有意之開發者競相出價,將土地未來開發之利益回饋全體共有人,而非少數共有人,並使系爭土地透過變賣程序取得市場最極大化之經濟效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社會資源,應屬適當。準此,系爭土地均應予以變價,再由兩造依附表二之1、二之2、二之3、二之4、二之5、二之6、二之7、二之8、二之9、二之10、二之11、二之12、二之13、二之14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及請求翁萬居等11人之繼承人就系爭遺產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又兩造係因分割共有物涉訟,而共有物之分割意在消滅兩造間之共有關係,足認兩造因系爭土地之分割均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謂允當,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一之1:被繼承人翁萬居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31
28分之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9
20分之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6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41
28分之4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4
28分之4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06
28分之4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30分之2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6
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6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6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38
28分之4
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6
1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6
附表一之2:被繼承人翁芋粿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9
20分之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1
附表一之3:被繼承人翁喜木遺產土地明細表(已辦妥繼承登記)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9
20分之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1
附表一之4:被繼承人翁呆塗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9
20分之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1
附表一之5:被繼承人翁深淵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6
附表一之6:被繼承人翁傳芳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30分之2
附表一之7:被繼承人翁竭力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30分之2
附表一之8:被繼承人翁魁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30分之2
附表一之9:被繼承人翁井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2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2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2
附表一之10:被繼承人翁添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2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2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2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2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2
附表一之11:被繼承人中山理惠子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31
28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09
30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84分之5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41
28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06
28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30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84分之5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84分之4
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84分之4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54
28分之1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38
28分之1
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84分之5
1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84分之4
附表一之12:被繼承人翁碧秀遺產土地明細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93
462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37
165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71
462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2
462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66
462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
462分之1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80
462分之1
附表二之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翁快
28分之4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28分之1
公同 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江秀玲
56分之3
4
黃坤興
112分之4
5
黃惠珠
112分之4
6
高銘清
280分之3
7
高文成
280分之1
8
高文英
280分之1
9
陳啓祥
224分之4
10
陳啓宏
224分之4
11
周翁秀蘭
28分之3
12
翁春美
140分之3
13
翁月娥
140分之3
14
翁財利
224分之3
15
翁萬寶
224分之3
16
翁志松
224分之3
17
翁明勇
224分之3
18
翁登科
224分之3
19
翁家琳
224分之3
20
翁淑美
140分之1
21
翁玉竹
140分之1
22
張白梅
448分之3
23
陳慈生
448分之3
24
陳以謙
448分之3
25
黃衍翔
1120分之4
26
黃怡婷
1120分之4
27
黃秋燕
560分之4
28
黃秋琴
560分之4
29
蔡羽喬
448分之3
30
蔡方盈
28分之1
31
黃子珍
56分之1
32
吳秉鴻
280分之3
33
陳遊來
140分之3
34
翁明祥
28分之1
35
翁明仁
28分之1
36
翁啟二
28分之1
37
翁玉英
28分之1
38
140分之13
39
王美蕙
56分之1
40
吳宗憲
280分之3
附表二之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2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20分之2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2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快
20分之2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30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財利
160分之4
7
翁萬寶
160分之4
8
翁志松
160分之4
9
翁明勇
80分之3
10
翁登科
160分之4
11
翁家琳
160分之4
12
陳慈生
160分之2
13
陳以謙
160分之2
14
江秀玲
80分之3
15
黃坤興
80分之2
16
黃惠珠
80分之2
17
高銘清
100分之1
18
高文成
300分之1
19
高文英
300分之1
20
陳啓宏
160分之2
21
陳啓祥
160分之2
22
黃衍翔
800分之2
23
黃怡婷
800分之2
24
黃秋燕
400分之2
25
黃秋琴
400分之2
26
蔡羽喬
320分之4
27
蔡方盈
30分之1
28
黃子珍
60分之1
29
吳秉鴻
200分之1
30
方曦平
80分之4
31
翁明祥
40分之1
32
翁明仁
40分之1
33
翁啟二
40分之1
34
翁玉英
40分之1
35
王美蕙
80分之1
36
吳宗憲
200分之1
附表二之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高蕋之遺產管理人朱立偉律師
翁永泓
翁永璋
翁金鳳
翁碧蓮
翁美連
翁畇嫻
翁美惠
翁高春
翁永炎
高美嬌
翁維志
翁維辰
翁麗卿
高金昌
高立穎
高翌瑄
翁麗珠
翁麗雲
翁王素蓮
翁永賢
翁淑芬
翁淑芳
翁天富
翁天發
高志宏
吳美玲
高邦惟
高筠棠
高淑惠
黃高淑蓉
高淑玲
高淑芳
蔡翁純玲
翁金枝
翁進昌
翁陳華
陳翁寶貝
翁月琴
李翁月娥
84分之6
公同共有
(翁深淵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4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劉山貴
84分之9
7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5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8
翁財利
672分之12
9
翁萬寶
672分之12
10
翁志松
672分之12
11
翁明勇
112分之3
12
翁登科
672分之12
13
翁家琳
672分之12
14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5
翁聰安
16
翁聰明
17
翁振榮
18
翁淑貞
19
翁淑慧
20
翁淑晴
21
劉南婷
168分之2
22
商曉玲
168分之2
23
杜文清
168分之2
24
周靖芸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陳慈生
672分之6
27
陳以謙
672分之6
28
江秀玲
168分之6
29
翁騰輝
462分之1
30
翁騰煌
462分之1
31
翁騰玉
462分之1
32
翁騰碧
462分之1
33
翁騰勝
462分之1
34
翁碧桂
462分之1
35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6
葉青萍
37
翁碧花
462分之1
38
翁碧枝
462分之1
39
高銘清
168分之3
40
高文成
168分之1
41
高文英
168分之1
42
任增成
462分之1
43
王美蕙
168分之4
44
李育欣
840000分之59993
45
蔡羽喬
1344分之12
46
蔡方盈
84分之5
47
翁永勇
168分之1
48
翁淑琴
168分之1
49
陳柏勛
840000分之7
50
黃子珍
168分之5
51
方曦平
168分之6
52
168分之1
53
168分之1
54
翁明祥
1680分之25
55
翁明仁
1680分之25
56
翁啟二
1680分之25
57
翁玉英
1680分之25
58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168分之4
59
游象家
462分之1
附表二之4: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快
28分之4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28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江秀玲
56分之3
4
黃坤興
112分之4
5
黃惠珠
112分之4
6
高銘清
280分之3
7
高文成
280分之1
8
高文英
280分之1
9
陳啓祥
224分之4
10
陳啓宏
224分之4
11
周翁秀蘭
28分之3
12
翁春美
140分之3
13
翁月娥
140分之3
14
翁財利
224分之3
15
翁萬寶
224分之3
16
翁志松
224分之3
17
翁明勇
224分之3
18
翁登科
224分之3
19
翁家琳
224分之3
20
翁淑美
140分之1
21
翁玉竹
140分之1
22
張白梅
448分之3
23
陳慈生
448分之3
24
陳以謙
448分之3
25
黃衍翔
1120分之4
26
黃怡婷
1120分之4
27
黃秋燕
560分之4
28
黃秋琴
560分之4
29
蔡羽喬
448分之3
30
蔡方盈
28分之1
31
黃子珍
56分之1
32
吳秉鴻
280分之3
33
方曦平
56分之4
34
陳遊來
140分之3
35
翁明祥
28分之1
36
翁明仁
28分之1
37
翁啟二
28分之1
38
翁玉英
28分之1
39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140分之3
40
王美蕙
56分之1
41
吳宗憲
280分之3
附表二之5: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素莉
6分之1
2
盧春
24分之1
3
盧罔市
24分之1
4
盧連成
24分之1
5
鄧福志
120分之1
6
鄧福源
120分之1
7
陳鄧霞
120分之1
8
鄧美珠
120分之1
9
鄧楀安
120分之1
10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100分之49
11
許衍長
72分之1
12
許衍正
72分之1
13
許淑禎
72分之1
14
許淑美
72分之1
15
王美蕙
100分之1
16
曾景煌
36分之2
17
巫勝安
72分之2
18
徐豐明
72分之2
附表二之6: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快
28分之4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
2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28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劉南婷
56分之2
4
商曉玲
56分之2
5
杜文清
56分之2
6
周靖芸
56分之2
7
林浩溢
56分之2
8
江秀玲
56分之6
9
黃坤興
112分之4
10
黃惠珠
112分之4
11
高銘清
280分之3
12
高文成
280分之1
13
高文英
280分之1
14
陳啓宏
224分之4
15
陳啓祥
224分之4
16
王美蕙
56分之2
17
黃衍翔
1120分之4
18
黃怡婷
1120分之4
19
黃秋燕
560分之4
20
黃秋琴
560分之4
21
蔡方盈
28分之1
22
黃子珍
56分之1
23
吳秉鴻
140分之1
24
方曦平
56分之6
25
翁明祥
28分之1
26
翁明仁
28分之1
27
翁啟二
28分之1
28
翁玉英
28分之1
29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56分之2
30
吳宗憲
140分之1
附表二之7: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高素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3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傳芳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翁勝雄
蔡讚人
蔡慶銘
曾宏成
曾幸惠
曾妙惠
曾炯旺
蔡瓊華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3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竭力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黃榕川
陳榕堃
陳建丞
3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魁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快
30分之2
公同共有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商國雄
30分之2
6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30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7
翁財利
240分之5
8
翁萬寶
240分之5
9
翁志松
240分之5
10
翁明勇
32分之1
11
翁登科
240分之5
12
翁家琳
240分之5
13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30分之2
公同共有
14
翁聰安
15
翁聰明
16
翁振榮
17
翁淑貞
18
翁淑慧
19
翁淑晴
20
陳慈生
480分之5
21
陳以謙
480分之5
22
江秀玲
90分之6
23
翁騰輝
165分之1
24
翁騰煌
165分之1
25
翁騰玉
165分之1
26
翁騰碧
165分之1
27
翁騰勝
165分之1
28
翁碧桂
165分之1
29
葉明智
165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0
葉青萍
31
翁碧花
165分之1
32
翁碧枝
165分之1
33
高銘清
100分之1
34
高文成
300分之1
35
高文英
300分之1
36
任增成
165分之1
37
王美蕙
90分之2
38
蔡羽喬
480分之5
39
蔡方盈
30分之1
40
翁永勇
60分之1
41
翁淑琴
60分之1
42
黃子珍
60分之1
43
方曦平
90分之4
44
60分之1
45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0分之1
46
翁明祥
60分之1
47
翁明仁
60分之1
48
翁啟二
60分之1
49
翁玉英
60分之1
50
游象家
165分之1
附表二之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井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添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7
周靖芸
168分之20
8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5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9
翁財利
672分之12
10
翁萬寶
672分之12
11
翁志松
672分之12
12
翁明勇
112分之3
13
翁登科
672分之12
14
翁家琳
672分之12
15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6
翁聰安
17
翁聰明
18
翁振榮
19
翁淑貞
20
翁淑慧
21
翁淑晴
22
劉南婷
168分之2
23
商曉玲
168分之2
24
杜文清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陳慈生
672分之6
27
陳以謙
672分之6
28
江德煌
336分之24
29
翁騰輝
462分之1
30
翁騰煌
462分之1
31
翁騰玉
462分之1
32
翁騰碧
462分之1
33
翁騰勝
462分之1
34
翁碧桂
462分之1
35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6
葉青萍
37
翁碧花
462分之1
38
翁碧枝
462分之1
39
高銘清
168分之3
40
高文成
168分之1
41
高文英
168分之1
42
任增成
462分之1
43
翁勝雄
252分之4
44
王美蕙
168分之6
45
蔡羽喬
1344分之12
46
蔡方盈
84分之5
47
翁永勇
168分之1
48
翁淑琴
168分之1
49
黃子珍
168分之5
50
江典遠
336分之24
51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2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3
翁明祥
1680分之25
54
翁明仁
1680分之25
55
翁啟二
1680分之25
56
翁玉英
1680分之25
57
蔡讚人
1008分之2
58
蔡瓊華
1008分之2
59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72分之1
60
曾宏成
4032分之2
61
曾幸惠
4032分之2
62
曾妙惠
4032分之2
63
曾炯旺
4032分之2
64
游象家
462分之1
附表二之9: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井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添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7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4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8
翁財利
672分之15
9
翁萬寶
672分之15
10
翁志松
672分之15
11
翁明勇
448分之15
12
翁登科
672分之15
13
翁家琳
672分之15
14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5
翁聰安
16
翁聰明
17
翁振榮
18
翁淑貞
19
翁淑慧
20
翁淑晴
21
劉南婷
168分之2
22
商曉玲
168分之2
23
杜文清
168分之2
24
周靖芸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陳慈生
1344分之15
27
陳以謙
1344分之15
28
江德煌
336分之24
29
翁騰輝
462分之1
30
翁騰煌
462分之1
31
翁騰玉
462分之1
32
翁騰碧
462分之1
33
翁騰勝
462分之1
34
翁碧桂
462分之1
35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
36
葉青萍
37
翁碧花
462分之1
38
翁碧枝
462分之1
39
高銘清
70分之1
40
高文成
210分之1
41
高文英
210分之1
42
任增成
462分之1
43
翁勝雄
252分之4
44
王美蕙
168分之6
45
蔡羽喬
1344分之15
46
蔡方盈
84分之4
47
翁永勇
168分之1
48
翁淑琴
168分之1
49
黃子珍
168分之4
50
江典遠
336分之24
51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2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3
施智強
84分之9
54
翁明祥
1680分之25
55
翁明仁
1680分之25
56
翁啟二
1680分之25
57
翁玉英
1680分之25
58
蔡讚人
1008分之2
59
蔡瓊華
1008分之2
60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72分之1
61
曾宏成
4032分之2
62
曾幸惠
4032分之2
63
曾妙惠
4032分之2
64
曾炯旺
4032分之2
65
游象家
462分之1
附表二之10: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井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添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未辦繼承登記
7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4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8
翁財利
672分之15
9
翁萬寶
672分之15
10
翁志松
672分之15
11
翁明勇
448分之15
12
翁登科
672分之15
13
翁家琳
672分之15
14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5
翁聰安
16
翁聰明
17
翁振榮
18
翁淑貞
19
翁淑慧
20
翁淑晴
21
劉南婷
168分之2
22
商曉玲
168分之2
23
杜文清
168分之2
24
周靖芸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陳慈生
1344分之15
27
陳以謙
1344分之15
28
江德煌
336分之24
29
翁騰輝
462分之1
30
翁騰煌
462分之1
31
翁騰玉
462分之1
32
翁騰碧
462分之1
33
翁騰勝
462分之1
34
翁碧桂
462分之1
35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
36
葉青萍
37
翁碧花
462分之1
38
翁碧枝
462分之1
39
高銘清
70分之1
40
高文成
210分之1
41
高文英
210分之1
42
任增成
462分之1
43
翁勝雄
252分之4
44
王美蕙
168分之6
45
蔡羽喬
1344分之15
46
蔡方盈
84分之4
47
翁永勇
168分之1
48
翁淑琴
168分之1
49
黃子珍
168分之4
50
江典遠
336分之24
51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2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8分之1
53
施智強
84分之9
54
翁明祥
1680分之25
55
翁明仁
1680分之25
56
翁啟二
1680分之25
57
翁玉英
1680分之25
58
蔡讚人
1008分之2
59
蔡瓊華
1008分之2
60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72分之1
61
曾宏成
4032分之2
62
曾幸惠
4032分之2
63
曾妙惠
4032分之2
64
曾炯旺
4032分之2
65
游象家
462分之1
附表二之11: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快
28分之4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28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劉南婷
56分之2
4
商曉玲
56分之2
5
杜文清
56分之2
6
周靖芸
56分之2
7
林浩溢
56分之2
8
江秀玲
56分之6
9
黃坤興
112分之4
10
黃惠珠
112分之4
11
高銘清
280分之3
12
高文成
280分之1
13
高文英
280分之1
14
陳啓宏
224分之4
15
陳啓祥
224分之4
16
王美蕙
56分之2
17
黃衍翔
1120分之4
18
黃怡婷
1120分之4
19
黃秋燕
560分之4
20
黃秋琴
560分之4
21
蔡方盈
28分之1
22
黃子珍
56分之1
23
吳秉鴻
140分之1
24
方曦平
56分之6
25
翁明祥
28分之1
26
翁明仁
28分之1
27
翁啟二
28分之1
28
翁玉英
28分之1
29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56分之2
30
吳宗憲
140分之1
附表二之1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翁快
28之4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28分之1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3
中華民國
28000分之7300
4
臺北市
28000分之5000
5
高銘清
280分之3
6
高文成
280分之1
7
高文英
280分之1
8
蔡方盈
28分之1
9
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6分之3
10
賴俊廷
56分之1
11
桃園市
140分之16
12
56分之7
13
王美蕙
56分之1
附表二之13: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 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井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添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7
周靖芸
168分之20
8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5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9
翁財利
672分之12
10
翁萬寶
672分之12
11
翁志松
672分之12
12
翁明勇
112分之3
13
翁登科
672分之12
14
翁家琳
672分之12
15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6
翁聰安
17
翁聰明
18
翁振榮
19
翁淑貞
20
翁淑慧
21
翁淑晴
22
劉南婷
168分之2
23
商曉玲
168分之2
24
杜文清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陳慈生
672分之6
27
陳以謙
672分之6
28
江德煌
336分之24
29
翁騰輝
462分之1
30
翁騰煌
462分之1
31
翁騰玉
462分之1
32
翁騰碧
462分之1
33
翁騰勝
462分之1
34
翁碧桂
462分之1
35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
36
葉青萍
37
翁碧花
462分之1
38
翁碧枝
462分之1
39
高銘清
168分之3
40
高文成
168分之1
41
高文英
168分之1
42
任增成
462分之1
43
翁勝雄
252分之4
44
王美蕙
168分之6
45
蔡羽喬
1344分之12
46
蔡方盈
84分之5
47
翁永勇
168分之1
48
翁淑琴
168分之1
49
賴俊廷
168分之5
50
江典遠
336分之24
51
莊蓮嬌
168分之1
52
廖文彬
168分之1
53
翁明祥
16800分之221
公同共有
54
翁明仁
55
翁啟二
56
翁玉英
57
翁高素
58
中華民國
168000分之3895
59
臺北市
168000分之3895
60
蔡讚人
1008分之2
61
蔡瓊華
1008分之2
62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72分之1
63
曾宏成
4032分之2
64
曾幸惠
4032分之2
65
曾妙惠
4032分之2
66
曾炯旺
4032分之2
67
游象家
462分之1
附表二之14: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林佳興
林翁全
廖好
林育成
林明瑩
林明慧
林照品
沈林和英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芋粿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2
陳俊義
陳信明
陳信通
張陳碧珠
李陳淑媛
陳淑嬪
翁順德
陳家和之遺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陳惠玲
陳惠珍
陳惠美
84分之1
公同共有
3
翁濬杰
翁家芃
林明烽
林大勝
林幸蓉
林翁通
林翁遼
林宏逵
翁千代
翁寶色
84分之1
公同共有
(翁呆塗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4
翁賊
翁伯濟
翁伯義
翁伯仁
翁碧雲
翁春生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井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5
翁朱美玉
翁靜華
翁靜如
翁靜芬
翁文貴
翁啓東
翁菜
陳翁碧蓮
翁美玉
翁玉梅
84分之2
公同共有
(翁添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6
翁快
84分之6
翁萬居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7
中山光正
中山麗子
井上淑子
84分之4
公同共有
(中山理惠子遺產未辦繼承登記)
8
翁財利
672分之15
9
翁萬寶
672分之15
10
翁志松
672分之15
11
翁明勇
448分之15
12
翁登科
672分之15
13
翁家琳
672分之15
14
翁榮一(原名:翁榮聰)
84分之3
公同共有
15
翁聰安
16
翁聰明
17
翁振榮
18
翁淑貞
19
翁淑慧
20
翁淑晴
21
劉南婷
168分之2
22
商曉玲
168分之2
23
杜文清
168分之2
24
周靖芸
168分之2
25
林浩溢
168分之2
26
中華民國
1680分之50
27
臺北市
1680分之50
28
陳慈生
1344分之15
29
陳以謙
1344分之15
30
江德煌
336分之24
31
翁騰輝
462分之1
32
翁騰煌
462分之1
33
翁騰玉
462分之1
34
翁騰碧
462分之1
35
翁騰勝
462分之1
36
翁碧桂
462分之1
37
葉明智
462分之1
公同共有
(翁碧秀遺產未辦理繼承登記)
38
葉青萍
39
翁碧花
462分之1
40
翁碧枝
462分之1
41
高銘清
70分之1
42
高文成
210分之1
43
高文英
210分之1
44
任增成
462分之1
45
翁勝雄
252分之4
46
王美蕙
168分之6
47
蔡羽喬
1344分之15
48
蔡方盈
84分之4
49
翁永勇
168分之1
50
翁淑琴
168分之1
51
賴俊廷
168分之4
52
江典遠
336分之24
53
莊蓮嬌
168分之1
54
廖文彬
168分之1
55
施智強
84分之9
56
蔡讚人
1008分之2
57
蔡瓊華
1008分之2
58
域成股份有限公司
72分之1
59
曾宏成
4032分之2
60
曾幸惠
4032分之2
61
曾妙惠
4032分之2
62
曾炯旺
4032分之2
63
游象家
46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