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