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政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政璋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借款契約書十一條第1項第4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即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相對人吳政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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