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76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朝恭 債務人盟樺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魏正君 人債務人 鄭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玖佰陸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500,000元113年11月13日3.235%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021,500,000元113年11月13日3.235%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031,081,328元113年10月14日3.235%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4344,901元113年10月14日3.235%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05872,623元113年10月11日3.235%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006526,537元113年10月17日3.235%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007754,152元113年10月24日3.235%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08391,998元113年11月7日3.235%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0091,882,856元113年11月4日3.235%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10380,574元113年10月23日3.235%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113,243,982元113年10月14日3.235%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121,034,700元113年10月14日3.235%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132,617,868元113年10月11日3.235%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0141,579,611元113年10月25日3.235%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0152,262,454元113年10月24日3.235%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0161,175,992元113年11月7日3.235%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0175,648,566元113年10月4日3.235%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0181,141,721元113年10月23日3.235%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019539,516元113年8月13日3.235%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202,158,080元113年8月13日3.235%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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