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二、確認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當記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甲○○)。
三、聲請人寧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普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