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豐簡上緝字第一號(原案號:九十一年度豐簡上字第二二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柯雅惠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