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芠彬
王建程王俊文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現金新台幣參佰伍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芠彬、王建程、王俊文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2月6日確定,至102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355元(詳100年度保管字第616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樸克牌1副及新臺幣355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