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1號案號受理,並於99年4月22日判決,於99年5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7至12、13至23部分,分別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2年10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9至11、13、16至2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至6、
8、12、14至15、23至2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24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66號│第4866號│第486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28│98.01.28│98.01.28│││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判決├────┼─────────┼─────────┼─────────┤││判決│99.03.08│99.03.08│99.03.08│││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67號│第667號│第66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7日│98年10月31日│98年11月12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66號│第4866號│第486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1.28│98.01.28│98.01.28│││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98年度易字第673號││││││││判決├────┼─────────┼─────────┼─────────┤││判決│99.03.08│99.03.08│99.03.08│││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67號│第667號│第66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8日│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1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23號│第5423號│第54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10│99.02.10│99.02.10│││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判決│99.03.22│99.03.22│99.03.22│││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83號│第783號│第78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日│98年12月3日│98年12月4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23號│第5423號│第54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10│99.02.10│99.02.10│││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99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判決│99.03.22│99.03.22│99.03.22│││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83號│第783號│第78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4日│98年11月5日│98年11月11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8號│第298號│第29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決│99.05.03│99.05.03│99.05.03│││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3號│第1133號│第113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21日│98年11月22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8號│第298號│第29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決│99.05.03│99.05.03│99.05.03│││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3號│第1133號│第113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6日│98年12月22日│98年12月2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8號│第298號│第29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3.31│││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判決│99.05.03│99.05.03│99.05.03│││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3號│第1133號│第1133號│└────────┴─────────┴─────────┴─────────┘┌────────┬─────────┬─────────┬─────────┐│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月4日│99年1月9日│98年12月15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8號│第298號│第123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3.31│99.03.31│99.04.22│││年.月.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99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判決│99.05.03│99.05.03│99.05.24│││確定日期││││││年.月.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3號│第1133號│第17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