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油網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劉彥均選任辯護人 黃意森 律師
方道樞 律師 鄭皓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補充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均已記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之內容,惟漏將該附件併入判決附件,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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