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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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蔡華宸 被告 郭信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桃簡字第28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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