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潘穎芝 被告 徐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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