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即相對人 林燕玉
余昭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相對人 林瑞塗
林阿銘 林志勇
林孝蔚
林育樟
楊智皓 林煥卿 黃許麗芳
許占慶
許瑞真
賴筱容
陳紅伶
賴筱茜 陳靜茹
林敏富 ( 林批 之繼承人)
林浚富 ( 林批之 繼承人)
林欽章 (林批之繼承人)
陳博政 (林批之繼承人)
陳宥宏 (林批之繼承人)
陳彥豐 (林批之繼承人)
陳孜眉 (林批之繼承人)
林玲華 (林批之繼承人)
林玲貞 (林批之繼承人)
林銘湖 (林批之繼承人)
陳林美玉 (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雲 (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珠 (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香 (林批之繼承人)
林盈雀 (林批之繼承人)
林黃淑玲 (林批之繼承人)
黃裕程 (林批之繼承人)
黄淑汝 (林批之繼承人)
黃淑惠 (林批之繼承人)
黃雯宣 (林批之繼承人)
黃羿欣 (林批之繼承人)
黃喻屏 (林批之繼承人)
黃資雯 (林批之繼承人)
林健源 (林批之繼承人)
林美雲(林批之繼承人)
林俊良 (林批之繼承人)
林彩連 (林批之繼承人)
林珮淳 (林批之繼承人)
王晴美 ( 王林碧桃 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廷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王懿範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梁祐緁 王瓊芬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
王瓊華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王瓊珍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王瓊薇 (王林碧桃之承受訴訟人)國外公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余昭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裁判費9,140余昭文地政規費(地籍圖抄錄費、複丈費、謄本費)3,650(100+70+130+1750+1600)同上戶政規費(戶籍謄本)690(225+315+30+120)同上估價費用70,000同上合計:83,480元。附表:(新臺幣/元)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聲請人余昭文之訴訟費用額林敏富、林浚富、林欽章、陳博政、陳宥宏、陳彥豐、陳孜眉、林玲華、林玲貞、林銘湖、陳林美玉、林美雲、林美珠、林美香、林盈雀、林黃淑玲、黃裕程、黄淑汝、黃淑惠、黃雯宣、黃羿欣、黃喻屏、黃資雯、林健源、林美雲、林俊良、林彩連、林珮淳、王瓊華、王瓊珍、王瓊芬、王瓊薇、王晴美、王凱廷、王懿範連帶負擔24/420連帶負擔4,770連帶負擔4,770余昭文176/42034,982----財政部國有財產署7/609,7399,739林瑞塗42/4208,3488,348林阿銘2/210795795林志勇1/210397397林孝蔚1/210397397林育樟1/210398398林燕玉1242/151206,8576,857楊智皓3/1261,9881,988林煥卿60/42011,92611,926黃許麗芳1/33602525梁祐緁1/33602525許占慶1/67201212許瑞真1/67201212賴筱容1/90928928陳紅伶1/90928928賴筱茜1/90928928陳靜茹1/33602525總計183,48048,498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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