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