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丁○○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