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966號聲請人 許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志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本票張數(「1張」或「2張」?)。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