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調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調字第1279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應昊 相對人即被告劉俊ㄐㄧㄝˊ法定代理人 朱余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而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為劉俊ㄐㄧㄝˊ,且未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劉俊ㄐㄧㄝ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朱余香之住所或居所,致文書無法送達。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劉俊ㄐㄧㄝ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法定代理人朱余香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劉俊ㄐㄧㄝˊ及其法定代理人朱余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范欣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