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麗華
陳麗貞 陳文玲 陳建銘 陳洪 明月再審被告 張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30日100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補充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