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請人 張碧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所載之付款人(付款銀行)為何?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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