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梁原準 上原告與被告 張嘉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662元(計算式:1,160,000+141,662=1,301,66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