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林秋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秀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