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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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告訴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法官張瑛宗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