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世煒
關係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聖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黃世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所簽發面額1,500萬元之本票1張、1,900萬元之本票1張、500萬元之本票5張,均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7張、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36
全部
002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16
全部
003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395.06
3分之1
004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16.71
9分之3
005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48.93
9分之3
006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83.55
9分之3
007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169.58
9分之3
008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2.41
9分之3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公室;2層
1層:42.50;2層:42.50;總面積:85.00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鐵架磚造;辦公室;1層
1層:283.81;總面積:283.8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