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黃世煒

關係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聖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黃世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上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今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所簽發面額1,500萬元之本票1張、1,900萬元之本票1張、500萬元之本票5張,均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7張、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36

全部

002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89.16

全部

003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395.06

3分之1

004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16.71

9分之3

005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48.93

9分之3

006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283.55

9分之3

007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169.58

9分之3

008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

0000-0000

62.41

9分之3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辦公室;2層

1層:42.50;2層:42.50;總面積:85.00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鐵架磚造;辦公室;1層

1層:283.81;總面積:283.8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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