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 姜志翰 法定代理人 王秀 從被告 黃教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