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徐煒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徐瑞貞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本案無專屬管轄問題,復無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茲兩造既合署「同意本案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之表示(本院卷第41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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