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芬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419號、100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明芬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詹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00年起即無固定住居所,又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所涉犯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年6月10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自同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詹明芬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同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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